項 目 |
審 核 內 容 |
1. 審核產權 |
◎ 買賣建物的門牌與看屋標的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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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權狀、謄本、地籍圖及契約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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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閱簽約 12 小時前的土地建物謄本,以確保產權完整及了解是否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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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特約事項 |
◎ 簽約人應為所有權人,若非所有權人應檢具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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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稅費分算基準 |
◎ 地價稅及房屋稅一般均以過戶日或交屋日為分 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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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準日之前,稅款應由賣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 交金額;基準日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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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應由新買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交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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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貸款額度 |
應在契約中載明,一般為自備款三成、貸款七成 |
4. 付款流程及方式 |
<委由仲介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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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前三個階段,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一成金額;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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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七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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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為自行買賣時> |
在簽約、用印、完稅前三個階段,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五成金額;剩餘之 |
五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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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屋日期 |
應約定清楚雙方能依據時間辦理尾款結清及房屋點交手續,以及其他相關 |
的管理費、水費及瓦斯等費用之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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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車位權屬 |
首先必須了解所購車位的屬性,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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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停車位:若建商將停車位列入公設,則僅能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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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區分所有權人;若要出售給非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人時,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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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獨立權狀方可。 |
◎ 增設停車位:可以外賣給他住戶,不限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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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人。 |
◎ 獎勵停車位:不限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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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可依管理委員會之停車辦法辦理,需事先進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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