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停車位的種類依法可分為三種

「法定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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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由於其設置的目的不同,對於其產權登記的方式也有不同

 

「法定停車位」: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像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必須注意登記的部分是屬於「大公」、還是「小公」的共約。

若是為「大公」,就變成共有專用的性質,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消費者除要查明登記簿有沒有紀錄車位編號外,也應取得「共有分管協議書」,或在住戶規約中加註「幾號車位為哪一戶專用」;若是屬於「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過戶產權比率通常以「所擁有的車位數除以總車位數」計算,即若有100個車位過戶,消費者擁有1個,公設持分就是為1/100 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PS「分管協議」即大樓管委會制訂,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認可,協議車位是否可以出租、幾號是哪一戶使用的協議,若住戶規約規定只有買的人可以停,那就違背投資的價值性。有些同路段、同大樓的車位,價格落差大,那就要注意,是不是只有買到「使用憑證」,梁原逞表示,這費用主要是「使用憑證轉移」的費用,沒有獨立產權,若干年後,若整棟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拿權狀出來要重劃車位,只有使用憑證的車位,很可能就有憑空消失的風險。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自行設置的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獎勵停車位」: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建商於建造時設置之停車位,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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